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民初2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海辉与李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辉,李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733号之一原告:刘海辉,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平,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雷,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辉与被告李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14元、保全费1502元,合计3616元由原告刘海辉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