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潘成旺与陶大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旺,陶大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277号原告:潘成旺,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圣芳,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陶大保,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潘成旺与被告陶大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成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大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成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陶大保向原告潘成旺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10800元(截止到2017年1月24日)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1月2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被告陶大保与其丈夫陶盛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息1.5%,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款项,陶盛保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了借条言明了上述事实。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多次向被告及陶盛保催讨,但始终未能归还本息。2016年5月,陶盛保因病去世。被告陶大保与陶盛保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陶大保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陶盛保的堂妹陶圣芳与潘成旺系同村村民。2014年1月24日,陶盛保通过陶圣芳向潘成旺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潘成旺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潘成旺人民币贰万元整,按月息1.5%计算¥20000.00元具条人:陶盛保2014.1.24”。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陶大保系陶盛保妻子。陶盛保因病于2016年5月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陶盛保出具的借条一张、本院庭审笔录及已生效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陶盛保向潘成旺借款,并出具借条交潘成旺收执,本院对潘成旺与陶盛保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借条中所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潘成旺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催告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双方债务发生于陶大保与陶盛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潘成旺主张上述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陶大保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案涉债务按陶大保与陶盛保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陶大保与陶盛保共同清偿,因陶盛保已于2016年5月去世,故应由陶大保承担还款责任。陶大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陶盛保所欠原告潘成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8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24日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共计30800元,由被告陶大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付2017年1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陶大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