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序选与陈忠何、肖丽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序选,陈忠何,肖丽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144号原告:吴序选,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忠何,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肖丽汝,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序选与被告陈忠何、肖丽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忠何、肖丽汝共同偿还原告吴序选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忠何、肖丽汝于200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16日登记离婚。2015年8月29日,被告陈忠何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及借款协议各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案外人章丽明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捺印。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至被告陈忠何账户。借款后,被告本息均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忠何、肖丽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吴序选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陈忠何、肖丽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小卫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人民陪审员 潘友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林绮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