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燕与孙怡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孙怡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010号原告:高燕,女,汉族,1976年9月22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成,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怡如,女,汉族,1993年4月3日生,住即墨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与被告孙怡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