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奕汕与岑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奕汕,岑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668号原告:刘奕汕,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告:岑延平,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刘奕汕与被告岑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奕汕申请撤回对被告岑延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奕汕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奕汕负担。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伊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