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金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974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栋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181471。法定代表人:罗承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康富娥,该公司职员。被告:梁金墩,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金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梁金墩已付清物业费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招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璐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