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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占细云、李长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细云,李长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8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细云,女,1970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文盲,个体户,住江西省鄱阳县。2017年1月1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鄱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长平,外号“拐子”,男,1966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细云在鄱阳镇夏家滩村的家中一楼经营杂货店。自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长平陆续在占细云的杂货店内设置了四台老虎机、一台两座打鱼机和一台六座打鱼机,供他人赌博。2017年1月6日左右,龚某(已作不起诉)也在占细云的杂货店内设置了四台老虎机。上述赌博机中,除了龚某的老虎机在杂货店最靠近大门口处分别放两台(东墙最南二台、南墙最东边两台)外,其余均为李长平的赌博机。李长平、龚某均分别和占细云约定,由李长平、龚某提供赌博机,占细云提供场所、承担电费和负责管理,获利后双方平分。2017年1月13日上午9点多钟,夏某3(12岁)来到该杂货店,在李长平的一台老虎机(东墙最北边)上用硬币进行赌博。十分钟后,鄱阳县公安局民警检查是发现了夏某3和上述赌博机,当场予以查获。经查,在占细云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期间,除了容留夏某3赌博外,还容留了夏某1(10岁)、夏某2(11岁)等其他未成年人赌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平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占细云在鄱阳镇夏家滩村的家中一楼经营杂货店。自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长平经占细云同意先后在占细云的杂货店内摆设了四台老虎机、一台两座打鱼机和一台六座打鱼机,供他人进行赌博。2017年1月6日许,龚某经占细云同意也在占细云的杂货店内摆设了四台老虎机。其中龚某的老虎机摆在杂货店最靠近大门口处,店内东墙最南边摆放了二台、南墙最东边摆放了两台。李长平、龚某均分别和占细云约定,由李长平、龚某提供赌博机,占细云提供场所、负责管理,并承担电费,获利后双方平分。2017年1月13日上午9点多钟,夏家滩村的夏某3(系2004年1月15日出生)来到该杂货店内,在李长平摆放的一台老虎机(东墙最北边)上用硬币进行赌博。约十分钟后,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夏家滩村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夏某3在占细云店内赌博机上赌博,当场对夏某3及占细云店内的赌博机予以查获。占细云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期间,除了容留同村的夏某3赌博外,还容留了同村的夏某1(系2006年7月11日出生)、夏某2(系2005年8月10日出生)等其他未成年人赌博。2017年1月13日下午,占细云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鄱阳县公安局以占细云摆放赌博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3000元罚款,查扣违法所得2475元,对占细云店内的八台老虎机、一台两座打鱼机和一台六座打鱼机予以扣押。经鄱阳县公安局认定,占细云店内查扣的1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为赌博机。案发后,李长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占细云于2017年1月1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当日因摆放赌博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被告人李长平于2017年2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及赌博机现场摆放照片,证明经鄱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2017年1月13日在被告人占细云店查扣的1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为赌博机。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占细云于2017年1月13日因摆放赌博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3000元罚款,对查扣的违法所得、赌博机进行收缴。4、常住人口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李长平案发前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5、证人夏某1(外号“文某”,2006年7月11日出生)的证言,证明村里的杂货店里有十台赌博机。1月13日被警察查了。当时夏某1就在那个上午的时候在那里玩赌博机,当时输了2元钱。夏某1玩过十几次,十台都玩过。6、证人夏某2(2005年8月10日出生)的证言,证明1月13日上午,夏某2到本村的占细云杂货店内玩过赌博机。夏某2在1月11日、12日左右,看见一个拐子搬了赌博机到占细云的家里。7、证人夏某3(2004年1月15日出生)的证言,证明1月13日上午9点钟左右,夏某3在村里的一个杂货店玩赌博机,突然警察来检查,把夏某3带来问话。这家店里有八台老虎机和一台两座打鱼机、一台六座打鱼机。夏某3大概赌了十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村里的其他小孩也在这家店里玩过,有个叫文某的小孩,还有文某的哥哥华某,也玩过。8、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程某在现场看到占细云家有八台老虎机,还有一台六座打鱼机和一台两座打鱼机。还有一个叫夏某3的女孩,她是因为公安机关在查获时,正在那里玩赌博机。占细云趁公安机关在清点赌博机时走掉了。公安机关清点完赌博机后对赌博机进行了检查扣押,程某作为见证人签了字。之后,赌博机被扣走了,夏某3也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大概在一个星期前左右的一天,程某途径占细云家门口,看见有人从面包车上搬下来了三四台老虎机。9、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龚某一共在占细云的店里摆放了四台赌博机。2017年1月份的一天,龚某拉了两台赌博机到占细云家,与她商量,摆放她家,如盈利五五分成,占细云家负责电费及给玩家兑硬币,龚某管理赌博机的钥匙。第二天,龚某又拉了两台赌博机到占细云小店摆放。之后没多久被公安查获了。龚某还知道占细云店内还有另外四台赌博机、一台两座打鱼机是李长平(拐子)的。10、被告人占细云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占细云的店里查获赌博机,当时村里的夏某3正在一台赌博机上玩,民警让占细云在每台机子进行操作,只有一台两座的打渔机坏了,其他机子都是好的,民警正准备扣押时,占细云吓的躲了起来。2016年8月份,“拐子”到占细云店里说摆放赌博机的事情,平分赌博机的收益,平时管理由占细云负责,电费占细云出,占细云同意了。“拐子”陆续摆放了四台老虎机、一台两座两个人可以同时玩的打鱼机、一台六座六个人可以同时玩的打鱼机。“拐子”是邓家村委会李家村人,一只脚有残疾。大概2017年1月初的时候,“老七”也经占细云同意摆了四台老虎机过来,也是和占细云平分收益。“老七”的四台赌博机都是老虎机,就是投一元硬币进去的,上面有很多按键的。平时基本上都是村里的小孩来占细云店里玩赌博机。村里的夏某3来玩过,还有夏建平的两个小孩,分别叫文某、华某的。占细云杂货店东边墙摆放了三台投币的赌博机、南边墙摆放了五台投币的赌博机和一台两座的打渔机、东边和北边墙角处摆放了一台六座打渔机。11、被告人李长平的供述,证明李长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李长平和占细云商量,由李长平提供赌博机,占细云提供场所和所需的电,场所就是占细云经营的小卖店内,管理占细云负责。盈利和占细云五五分成。李长平总共在占细云家小店内摆放了四台老虎机和一台两座打鱼机、一台六座打鱼机。六座打鱼机没有摆两天就被公安机查获了,没有赚到钱。对什么人可以玩赌博机李长平没有跟占细云交代什么。只要有人玩就好,不管他是什么人。除李长平外,还有一个外号叫“老七”的鄱阳镇男子,名字叫龚某的,他摆了四台赌博机在占细云店内。12、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占细云的店内进行检查,发现了有八台老虎机,还有一台六座打鱼机和一台两座打鱼机,对打渔机进行检查。之后对店内进的八台老虎机、一台六座打鱼机和一台两座打鱼机及老虎机内查获的2475元硬币进行扣押,追缴了了李长平违法所得2000元。1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的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被告人占细云辨认,第一组被辨认照片中的3号(李长平)就是在其店内摆放赌博机的拐子,第二组被辨认照片中的7号(龚某)就是在其店内摆放赌博机的老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占细云与他人合谋在其经营的小店内摆设十六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其中与被告人李长平一起摆设赌博机十二台,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长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占细云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案发后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为减轻其罪行,主动预缴罚金,本院予以认可。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是否适合适用非监禁刑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同意将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纳入社区矫正。综上,根据被告人占细云、李长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占细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长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机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已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风云人民陪审员  康炉宝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