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663、664、666、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平武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平武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丙银,张帅,安徽省潜龙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紫阳县双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县天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63、664、666、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银泰大厦16-22层)。负责人龙志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平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一街12号(十二街坊武钢五小内)。法定代表人谢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冶建花园27栋69门1503号。法定代表人李丙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丙银,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帅,女,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潜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鹤毛乡岳山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被执行人陕西紫阳县双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高桥镇双龙村。法定代表人刘木良。被执行人竹山县天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法定代表人刘洋。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平武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丙银、张帅、安徽省潜龙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紫阳县双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县天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2、00203、00204、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2295649.93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资料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2、00203、00204、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平武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丙银、张帅、安徽省潜龙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紫阳县双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县天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2、00203、00204、00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晏 钢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