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绍水、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绍水,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周绍水,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周绍水与被执行人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绍水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