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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荣军与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6民初3132号原告向荣军,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代理人李敬,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献之,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林鹏,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原告向荣军诉被告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鹏经本院传票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荣军诉称,2015年11月16日,我和被告林鹏签订施工合同,我承包威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公租房部分木工项目,工价按每平方米46元计算,在签订合同时我向被告交纳了1万元诚信保证金。合同约定在3号、4号、5号楼全部完工后,一周内支付工程价款85%,余款在两个月内全部付清。我承包的项目于2016年2月8日完工,总价款为47920元,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了我20000元,尚欠27920元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仍拒绝支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鹏支付我工程欠款27920元及欠款期间银行同期利息1797元,共计2971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荣军于2015年11月16日同被告林鹏签订《协议合同》,发包人为林鹏,承包人为向荣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工程名称:威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公租房项目工程。三、承包方式、范围、工作内容:乙方(向荣军)承包甲方(林鹏)承建的威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公租房项目工程3#、4#、5#楼+2.8m以上(二层以上)设计图内的所有模板工程,模板制安拆所需的所有机械、设备、铁钉、铁线、工具用具等。并配合安全文明施工、清理现场、废料归堆、场内水平运输、垂直运输等。八、承包单价:按建筑面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国家有关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按照每平方米46元结算。九、工程款结算:就本工程3#、4#、5#楼全部完工,一周内支付工程总价款85%,余款待后两个月内全部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荣军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工程施工,于2016年2月8日完工后被告林鹏支付其20000元工程款,下欠279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通话录音在卷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林鹏同原告向荣军签订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其承建的威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公租房部分木工项目,原告向荣军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被告应对所欠工程款及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债务,原告向荣军主张被告林鹏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认可,故本案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一至五年贷款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余款在全部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全部付清,但被告林鹏至今未偿还债务,故原告林鹏请求从2016年4月8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4月8日计算至起诉时15个月为27920元×4.75%÷12个月×15个月=1650元。被告林鹏经本院传票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林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向荣军的工程款279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50元,共计29570元;二、驳回原告向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被告林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记员刘莉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