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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尤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844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尤喜,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尤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尤喜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931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尤喜银行存款或收入96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