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赵京明、蔄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赵京明,蔄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赵京明,男,1989年2月3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蔄茂新,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赵京明、蔄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京明、蔄茂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