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恢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凯、魏海英、郑凤英、张红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凯,魏海英,郑凤英,张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凯,男。被执行人魏海英,女。被执行人郑凤英,女。被执行人张红星,男。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凯、魏海英、郑凤英、张红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咸民终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王凯应支付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75000元,魏海英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郑凤英在继承王在贵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张红星对担保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王凯、魏海英、张红星、郑凤英承担9550元,二审诉讼费9550元由张红星承担,财产保全费3645元由王凯、魏海英、张红星、郑凤英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4月25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金为480000元,利息285440.07元(500000元从2012年9月16日至2017年1月23日利息计算为271701.4元;480000元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4月25日利息计算为13738.67元)及违约金75000元。本案执行费1025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恢23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