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凤艳与户桂英、王文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艳,户桂英,王文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409号原告:王凤艳,女,1979年2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户籍地遵化市。被告:户桂英,女,1967年9月7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文杰,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原告王凤艳与被告户桂英、王文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凤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凤艳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