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龚云姬与黄佳福、张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云姬,黄佳福,张传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1302号原告:龚云姬,女,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黄佳福,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张传妹,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龚云姬与被告黄佳福、张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龚云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佳福、张传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龚云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佳福、张传妹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黄佳福与张传妹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6日,黄佳福通过本人女婿叶学武向本人借款200000元,黄佳福出具一张借条给本人,借条中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黄佳福未支付利息,亦未归还借款本金。本人多次向黄佳福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黄佳福、张传妹未作答辩。龚云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黄佳福、张传妹未予质证,对龚云姬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龚云姬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佳福与张传妹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6日,黄佳福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龚云姬女婿叶学武向龚云姬借款200000元,黄佳福于当日出具一张借条给龚云姬,借条中双方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黄佳福未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黄佳福向龚云姬借款200000元,有黄佳福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由于黄佳福所欠龚云姬的借款是其和张传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应认定该债务属黄佳福和张传妹的夫妻共同债务。龚云姬要求黄佳福、张传妹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黄佳福、张传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佳福、张传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龚云姬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黄佳福、张传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维代理审判员 江 娜人民陪审员 方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颖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