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诸葛崇明与侯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崇明,侯碧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2039号原告:诸葛崇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侯碧波,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诸葛崇明与被告侯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诸葛崇明于2017年8月24日以已与被告侯碧波协商解决相关还款事宜,纠纷已解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诸葛崇明负担。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