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4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鲜明与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鲜明,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734号原告:刘鲜明,男。被告: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原告刘鲜明与被告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鲜明于2017年8月24日以与被告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应减半收取计582.5元,由原告刘鲜明负担。审 判 长 唐汇锦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