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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蒋德昌与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张家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德昌,张家仪,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德昌,男,生于1958年6月1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新,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仪,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中段92号。法定代表人:潘昭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德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张家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原审原告蒋德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涉案工程完工工程量、验收情况及已付工程款举证证明。建设工程价款应当依法结算,一审在未查明涉案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未依法结算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德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王振茂审判员 李开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梦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