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广吉、李耐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吉,李耐季,杨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333号申请人:张广吉,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李耐季,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杨金红,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张广吉与被申请人李耐季、杨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广吉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0)的存款146000元。申请人张广吉以其自有的房屋一套及现金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0)的存款146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7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