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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7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广吉、李耐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吉,李耐季,杨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333号申请人:张广吉,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李耐季,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杨金红,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张广吉与被申请人李耐季、杨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广吉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0)的存款146000元。申请人张广吉以其自有的房屋一套及现金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0)的存款146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7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