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皇甫飞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皇甫飞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874号原告: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廊坊开发区耀华道阳光佳和小区。法定代表人:范涛。委托代理人:郝志国,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皇甫飞跃,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皇甫飞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元,由原告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