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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正令与王明明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令,王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马正令,男,1978年4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王明明,男,1989年3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马正令申请执行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68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76元,承担执行费936元,但被执行人王明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明在我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正令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明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马正令意见后,申请执行人马正令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王明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马正令债务为6907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正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