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小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小红,女,1989年8月2日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家住德清县。2017年2月1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指定辩护人朱小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小红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小红及指定辩护人朱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姚小红以“姚语”的名义,虚构结婚聘礼、木皮生意等事实,采用微信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107990元及苹果iphone6Splus1部(价值人民币6780元)、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7688元)、佳能照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6280元)、金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1515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3893元。案发后,被告人姚小红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韦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收条、谅解书、证人沈某,4的证言、被害人韦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账号截图、微信红包转账记录、诛仙账户充值记录、自拍照、购买记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小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清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姚小红的指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姚小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钟芬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人民陪审员 戚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娄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