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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7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北京辉腾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张绪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辉腾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张绪礼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410号原告:北京辉腾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2B262。法定代表人:张改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道甫,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北京辉腾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张绪礼,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原告北京辉腾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张绪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北京辉腾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辉腾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辉腾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渠守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