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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与安徽飞雁庐江客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安徽飞雁庐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703号原告: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沿江南路(羊山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8123M。法定代表人:张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才青,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飞雁庐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8678990Y(1-1)。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继高,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诉被告安徽飞雁庐江客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寿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