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明海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明海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明海蛟,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于本院执行的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明海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明海蛟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0845元、逾期违约金6957元(截止2017年5月10日),延迟履行期债务利息285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及公告费6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12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6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起了网络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7年6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4、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根据查询反馈的结果,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5、2017年6月28日,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委托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明海蛟名下所有的赣B×××××雪佛兰牌汽车。6、2017年7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明海蛟限制高消费。7、2017年8月9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函,征求申请人的意见。8、2017年8月11日,案件承办人约谈了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2017年8月22日,本院向南昌市高新公安分局送达了(2017)赣0191执218号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等相关材料,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35.7433万元,未执行标的总额335.7433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