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戈志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志斌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53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戈志斌,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5月1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志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顾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戈志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戈志斌于2016年5月11日19时45分许,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浮桥小区内行驶至丁字路口左转时,未注意观察,将路边玩耍的被害人赵某1、毛某,4撞倒并碾压,事故致被害人赵某1死亡、被害人毛某,4左股骨干骨折。案发后,被告人戈志斌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戈志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1、毛某,4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戈志斌赔偿了被害人赵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戈志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系自首。被告人戈志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戈志斌于2016年5月11日19时45分许,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浮桥小区内行驶至丁字路口左转时,未注意观察,将路边玩耍的被害人赵某1、毛某撞倒并碾压,事故致被害人赵某1死亡、被害人毛某左股骨干骨折。案发后,被告人戈志斌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戈志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1、毛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戈志斌赔偿了被害人赵某1家属、被害人毛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某1家属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戈志斌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赵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了其儿子赵某1出生于2004年,2016年5月11晚上被车压死的事实。2、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5月11日晚上,赵某1发生车祸送医院没救过来的事实。3、证人毛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5月11日晚上,其和赵某1在浮桥小区14幢车库小店门口蹲在地上玩的时候被车撞了,之后被送到医院的事实。4、证人肖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5月11日晚上,其开的小店门口发生交通事故,有小轿车压了两个小孩的事实。5、证人周某之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5月11日晚上,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的事实。6、现场图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7、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戈志斌赔偿了被害人赵某1家属、被害人毛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某1家属谅解。8、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在该事故中,被告人戈志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9、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和涉案车辆的情况。10、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戈志斌自首的事实。11、被告人戈志斌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92年9月18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戈志斌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戈志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戈志斌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戈志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戈志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戈志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益峰人民陪审员 毛惠芬人民陪审员 王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萍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