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浙商联盟建材家居商贸城有限公司,朱忠东,杨文仙,程君平,周硕新,周璨婧,应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城农商行),组织机构代码14774778-2,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圆,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系原告单位员工。被执行人:浙江新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岳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10817-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坑头畈村。法定代表人:程君平。被执行人:江西浙商联盟建材家居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88184-1,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中童镇乘龙村中童组。法定代表人:周硕新。被执行人:朱忠东,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杨文仙,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程君平,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周硕新,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周璨婧,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应莲珍,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浙商联盟建材家居商贸城有限公司、朱忠东、杨文仙、程君平、周硕新、周璨婧、应莲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9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