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开周、徐宝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周,徐宝雷,房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周,男。被执行人徐宝雷,男。被执行人房鹏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开周与被执行人徐宝雷、房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房鹏华所有的在莒县第六实验小学的工资每月2400元直至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德审 判 员  宋金波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