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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阮辉、肖本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阮辉,肖本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辉,男,1957年11月28日生,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阮陈,1990年7月19日生,住光山县,系阮辉女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本义,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再审申请人阮辉因与被申请人肖本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阮辉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事实理由:本案的实际责任人为杨振冲。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归责方式不同,判决将两种法律关系运用到一起,严重矛盾。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雇主是杨振冲。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阮辉称实际责任人为杨振冲,并在再审审查中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因其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新证据的规定,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原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双方系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判决。综上所述,阮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阮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王朗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