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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锋恒电机有限公司与云浮市雄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锋恒电机有限公司,云浮市雄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171号原告:江门市锋恒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自编A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潮,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云浮市雄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红江。原告江门市锋恒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雄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门市锋恒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锋恒电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由原告江门市锋恒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成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美兰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