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翟贵成与吴道举、郑绍良、郑鹏、郑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翟贵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吴道举,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郑绍良,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郑鹏,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郑皎,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40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翟贵成申请执行吴道举、郑绍良、郑鹏、郑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缓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