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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小忙与张闯、刘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忙,张闯,刘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218号原告:张小忙,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玉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闯,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刘莹,女,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乔柯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经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忙诉被告张闯、刘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张小忙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