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荣枝、胡荣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荣枝,胡荣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3民特29号申请人:胡荣枝,女,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胡荣娥,女,194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胡荣枝、胡荣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荣枝、胡荣娥称,申请人胡荣枝、胡荣娥与被申请人胡忠胜系姐弟关系,胡忠胜两岁时发高烧落后遗症,造成胡忠胜哑、呆、傻。胡忠胜于1999年秋季出走失踪,家中寻找多年,均无下落。至今已17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胡忠胜死亡。经本院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胡忠胜,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西工房15号楼3单元46号,系申请人胡荣枝、胡荣娥的弟弟。胡忠胜于1999年秋季出走失踪,至今已17年之久,期间家人寻找未果。申请人胡荣枝、胡荣娥申请宣告胡忠胜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8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忠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忠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忠胜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本人无音讯也未出现,期间经多方寻找未果,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胡荣枝、胡荣娥向本院提出宣告胡忠胜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忠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