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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雷琳与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琳,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雷琳,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刚,男,该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受理了雷琳申请执行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申请人雷琳购房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负担诉讼费4210.00元,支付执行费2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因评估、拍卖房屋的时间较长,将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因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房屋的评估、拍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 守 泽审判员 陈 体 福审判员 方 世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