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2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俊申请执行田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田世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2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俊,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田世奇,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田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34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世奇有股份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田世奇的股份分红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蔺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