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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左安顺、刘晓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安顺,刘晓慧,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左安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晓慧,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安顺与被执行人刘晓慧、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安顺与被执行人刘晓慧、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晓慧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付通账户内的资金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