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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付占林、张海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占林,张海波,刘建国,刘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79号申请人付占林,住河北省兴隆县。被申请人张海波,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刘建国,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刘广成,住河北省遵化市。申请人付占林于2017年8月24日向法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三被申请人张海波、刘建国、刘广成在兴隆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申请人以×××号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广成在兴隆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10%的股权;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国在兴隆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6%的股权;查封被申请人张海波在兴隆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4%的股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