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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8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侯春发与刘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发,刘义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650号原告:侯春发,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刘义章,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发诉被告刘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春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春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侯春发负担。审判员 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