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青志安与杜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志安,杜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青志安,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杜浪,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青志安与杜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杜浪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