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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8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卓秀龙与吴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秀龙,吴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611号原告:卓秀龙,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菊英,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秀龙与被告吴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卓秀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卓秀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秀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秀龙负担。审 判 员 胡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