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卓秀龙与吴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秀龙,吴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611号原告:卓秀龙,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菊英,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秀龙与被告吴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卓秀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卓秀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秀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秀龙负担。审 判 员 胡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