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魏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03民初3041号原告:魏强,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建丽,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年6月20日,原告魏强驾驶津G×××××汽车在学院路与兴源道交叉口北50米处,与案外人杨继海驾驶的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的冀B×××××汽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案外人杨继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冀B×××××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拖车费共计43434元。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前给付原告魏强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丹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