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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仓卫红与乔约东、王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卫红,乔约东,王琴,乔广华,张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469号原告:仓卫红,女,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乔约东,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王琴,女,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乔广华,男,1960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张秀玲,女,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卫红诉被告乔约东、王琴、乔广华、张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卫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仓卫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仓卫红负担。审 判 长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