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佳琪、隋海新、隋海靓申请执行王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佳琪,隋海新,隋海靓,王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黄佳琪,女,2005年8月23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理人:黄兴辉,男,1970年2月2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申请执行人:隋海新,男,1997年10月13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定代理人:隋宝君,男,1960年9月1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申请执行人:隋海靓,男,1999年9月2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定代理人:隋宝君,男,1960年9月1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王发立,男,1976年11月3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执行黄佳琪、隋海新、隋海靓申请执行王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佳琪、隋海新、隋海靓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773.20元、执行费106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发立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黄佳琪、隋海新、隋海靓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王发立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王发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王发立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伦发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一万元,双方并约定剩下标的每月给付九百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因和解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黄佳琪、隋海新、隋海靓委托代理人张伦发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