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詹方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詹方荣,瑞金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被执行人詹方荣,男,1980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瑞金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812100011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与詹方荣、瑞金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詹方荣归还借款本金813405.94元及自2016年1月4日起的利息,承担诉讼费12644元;被执行人瑞金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詹方荣名下预登记有位于金星小区的房产,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1日因本案裁定对该房产预查封,但因被执行人瑞金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破产审查,现无法处置。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詹方荣、瑞金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813405.94元及自2016年1月4日起的利息,承担诉讼费12044元及公告费6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