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伟诉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五常市道路运输管理站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伟,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五常市道路运输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伟。委托代理人张连松,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晏(系董伟弟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街**号。法人代表人马歆瑞,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杨波涛,该处科长。委托代理人李佳丽,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常市道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五常市亚臣大街。法定代表人赵建勇,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孙凤涛,该站副书记。委托代理人佟钊,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董伟因诉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下称哈尔滨运管处)和五常市道路运输管理站(下称五常运管站)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6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6月2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董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连松、董晏,被申请人哈尔滨运管处的委托代理人杨波涛、李佳丽,五常运管站的委托代理人孙凤涛、佟钊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1996年12月,董伟通过投标获得五常市拉林镇至哈尔滨市道外客运站客运班车线路的经营权。1998年2月28日,哈尔滨市运管处以董伟未交纳运输管理费为由,将其车辆扣押并存放在道外消防队停车场,后车辆在当年洪水中被淹受损。1998年12月7日,哈尔滨运管处稽查人员给董伟出具了一份扣车证明。1999年4月20日,董伟将车辆取回。2015年11月15日,董伟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1996年董伟经投标获得五常市拉林镇至哈尔滨市道外客运站客运线路的经营权,1998年,董伟经营的黑L—208**号客车被哈尔滨运管处扣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董伟所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董伟的起诉。董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1998年2月28日董伟的黑L-208**号客车因未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被哈尔滨运管处扣车,存放在道外消防队,于1999年4月20日在道外消防队将车取回。董伟于2015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市运管处《关于董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恢复运营的处理意见》扣车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求,均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关于确认五常运管站拒收道路运输管理费行为违法的诉求,因该行为发生在1998年1月份,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关于要求恢复客运线路经营权和补办各项营运手续的诉求,董伟起诉时未提交曾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的证据。关于董伟请求五常运管站、哈尔滨运管处赔偿因客车经营线路的停运收入损失从1998年至2015年347万元和车辆损失18.6万元,五常市运管站和市运管处的行为尚未确认违法。关于请求判令五常运管站、哈尔滨运管处违法行为导致董伟受到各种经济损失各补偿其8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请求判令李晓森赔偿违法占用董伟的客运线路的停运收入损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董伟的起诉并无不当。董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董伟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超过起诉期限错误。哈尔滨运管处扣押车辆未出具处罚决定,申请人多次上访要求赔偿,直到2015年8月4日才收到哈尔滨运管处出具的《关于董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恢复运营的处理意见》,随后于同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运管处辩称,申请人董伟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其提出的七项诉讼请求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请求驳回董伟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五常运管站辩称,申请人董伟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新证据,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驳回董伟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哈尔滨运管处的扣车行为发生在1998年,董伟于1999年4月20日将车辆取回后,其一直通过上访途径主张相关权利,直至2015年11月15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最长5年起诉期限。董伟称其曾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哈尔滨运管处未给其出具处罚决定,故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该项主张董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董伟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董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海峰审 判 员 张云强审 判 员 王宝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锟钰书 记 员 潘 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