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窦仕远、广西德保万骏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仕远,广西德保万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窦仕远,男,1983年8月15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被执行人:广西德保万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法定代表人林崇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09号,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4民初756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