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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窦仕远、广西德保万骏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仕远,广西德保万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窦仕远,男,1983年8月15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被执行人:广西德保万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法定代表人林崇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09号,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4民初756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