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鸿清、莆田县梧塘商会互助基金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鸿清,莆田县梧塘商会互助基金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鸿清,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莆田县梧塘商会互助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卢春辉。再审申请人陈鸿清因与被申请人莆田县梧塘商会互助基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莆田县人民法院(2000)莆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闽0303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莆田县梧塘商会互助基金会以向其借款的人系“陈凤清”,并非本案陈鸿清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莆田县梧塘商会互助基金会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陈鸿清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莆田县梧塘商会互助基金会撤回起诉;二、撤销原莆田县人民法院(2000)莆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莆田县梧塘商会互助基金会负担。审判长  吴瑞雪审判员  柯文林审判员  林永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E5%B8%B8%E7%94%A8%E6%B3%95%E5%BE%8B%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B0%91%E4%BA%8B%E8%AF%89%E8%AE%BC%E6%B3%95(2012%E4%BF%AE%E6%AD%A3).htm”l”menu49#menu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E5%B8%B8%E7%94%A8%E6%B3%95%E5%BE%8B%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5%B3%E4%BA%8E%E9%80%82%E7%94%A8%E3%80%8A%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B0%91%E4%BA%8B%E8%AF%89%E8%AE%BC%E6%B3%95%E3%80%8B%E7%9A%84%E8%A7%A3%E9%87%8A.htm”l”menu22#menu2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