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世学与李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学,李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879号原告:李世学,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生,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岳克友,男,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明乐,男,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英,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生,住商城县。原告李世学与被告李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学及委托代理人岳克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家英的丈夫何某于2016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投资生意,何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6年6月20日何某不幸去世。在何某去世后的第三天被告到何某合伙人处将投资款���回,原告得知后,随即向被告要款,被告只偿还了原告7万元,余欠13万元及利息未付。原告认为被告与何某系夫妻关系,何某在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有义务偿还,且被告继承了何某的房屋、债权等遗产,应当对原告承担还款义务,何某在借款时许诺给付月息两分的利息,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被告李家英未答辩、未举证。经庭审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5月3日,何某向原告李世学借款200000元,何某将18万元用于和胡某一起合作做生意。2016年6月20日,何某不幸去世。2016年6月22日,何某妻子李家英将何某投资的180000元从胡某处取走。原告在知道何某之妻李家英到合伙人处将投资款收回后,向被告李家英催要借款,被告只归还原告70000元,余款13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之夫何某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在借款人何某去世后,被告李家英将借款人的借款从合伙人处收回。借款人何某的借款发生在借款人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李世学要求被告李家英归还借款13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其要求支付利息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家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世学1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50元,由被告李家英承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时品审判员 陈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