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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作宾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作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作宾,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辩护人李文豪,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思佳,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作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作宾及其辩护人李文豪、张思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4日14时许,在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干河村西姜屯被害人韩某某家后院,被告人姜作宾与韩某某发生口角,姜作宾上前用拳头殴打韩某某头面部,致韩某某受伤。经鉴定,韩某某头部慢性硬膜下血肿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积液衍变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韩某某牙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作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1处轻伤、1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作宾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受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案系村民间矛盾引起,被告人姜作宾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姜作宾已对被告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14时许,在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干河村西姜屯被害人韩某某家后院,被告人姜作宾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韩某某头面部,致被害人韩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头部慢性硬膜下血肿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积液衍变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韩某某牙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调解,被告人姜作宾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姜作宾供述笔录、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资料、调解笔录、谅解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姜作宾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作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1处轻伤、1处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作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      姣      姣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林      海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