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庄树富与张晓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树富,张晓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777号原告:庄树富,男。被告:张晓珠,女。原告庄树富诉被告张晓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树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予原告庄树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