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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庄树富与张晓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树富,张晓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777号原告:庄树富,男。被告:张晓珠,女。原告庄树富诉被告张晓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树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予原告庄树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